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簽后,應依據中簽結果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由此產生的后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所以如果投資者新股中簽余額不足,只能將不足的部分視為放棄認購。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規明確,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個月(按180個自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新股中簽之后一定要在16:00保證賬戶當中資金充足,不然將自動視為放棄認購,次數多了更是會被禁止參與新股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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