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發展新階段,PPP這一合作模式被認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比如,通過PPP向社會資本開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有利于拓寬城鎮化建設融資渠道,解決公共投入不足問題;有利于整合社會資源,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有利于簡政放權,更好地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產品的供給能力和水平等。也正因此,PPP在我國甫一提出,就頗受期待。
從2014年起至今,PPP改革推進3年來,全國PPP項目累計投資額已超過16萬億元,尤其是今年以來,PPP更是呈現快速發展的勢頭。從目前的實踐結果看,PPP發展總體形勢良好,為穩增長、促改革、惠民生,特別是為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作出積極貢獻,初步達到預期目標。
但不容忽視的是,在高速增長的背后,PPP項目在落地過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有的地方政府以PPP之名行變相舉債之實,明股實債、重建設輕運營、偽PPP等亂象叢生。對此,財政部PPP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部長史耀斌曾表示,一些地方的思維仍然停留在融資搞建設上,打著PPP的旗號,采取政府承擔兜底責任的形式,政府回購、明股實債、固定回報等變相融資問題較為突出。
從實際情況看,不少地方政府借道PPP項目變相舉債的做法多樣。比如,有的地方政府認為PPP模式比較麻煩,便想方設法規避PPP制度要求,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變相上項目;還有的PPP模式下股權融資雖然由社會資本出資,但實際債務資金卻找當地平臺公司進行接盤,成為明股實債,增加了地方政府或有債務;此外,相關規定要求PPP項目支出不超過每年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10%,但有的地方政府財務評價不規范,出現了突破10%紅線的跡象。
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實質上成為相關地方政府變相舉借債務的“暗渠”,導致部分地方債務規模增長較快,債務率甚至超過了警戒線,形成潛在的風險觸發點。為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此前幾年,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將地方政府融資納入限額管理,即除了在限額內發行地方債券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融資。但從實際情況看,不少地方依然出現花樣不斷翻新、方式不斷“變種”、形式更加隱蔽的違法違規舉債行為,借道PPP項目進行變相舉債就是其中之一。
積極穩妥化解累積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是當前防范財政金融風險的重要任務之一。因此,對于各種假借PPP項目違法違規變相舉債的行為,要高度重視,有效防范。
前不久,財政部、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強調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過承擔項目全部風險的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進一步來看,要想更好地引導PPP模式發揮積極作用,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還需要綜合施策。首先,要進一步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依法開好地方政府規范舉債的“前門”,保障地方政府合理融資需求;其次,要通過立法,切實保障PPP項目中各方合法權益,尤其是增強民間資本投資信心,消除其后顧之憂,進一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再次,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這既可以盤活存量資產、拓寬融資渠道,又能夠通過金融市場的約束和監督,進一步推動PPP項目規范運作;最后,“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要將強化執法問責作為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重要抓手,對于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依法依規處理。(原標題:PPP緣何成為變相舉債的“暗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