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在期貨市場同樣存在此類現象:溫某系山某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年底,市場監控發現,溫某等4名客戶涉嫌在焦炭品種進行內幕交易,累計獲利數千萬元。通過比對客戶交易行為與焦炭品種重要利好/利空信息發布時間,發現溫某等4人均在國家相關部門發布有關焦炭的重大利多或利空消息前1至7日內在焦炭品種上建倉,在信息發布后1至3日內平倉,客戶均處于巨額盈利狀態。其中,較為典型的信息包括:2012年9月25日的“焦炭業環保新規倒計時,落后產能淘汰提速”、2012年12月17日的“取消焦炭出口關稅”、2013年1月18日的“蒙古國單方面撕毀合同,停止對華煤炭出口”等。
期貨交易的發生和期貨市場的功能發揮,是以不同交易者之間的風險偏好差異為基礎。為了促進市場信息的發現和集中,監管機構應當重視保障投資者在獲取信息時的機會平等。
內幕交易屬于違法行為,對于內幕交易要做到不輕信、不參與、不傳播虛假信息,提高風險意識,抵制內幕交易。
案例摘自《證券法苑》2014年期刊
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
――市場操縱需警惕,沉重代價不可為
在大眾人的印象當中,市場操縱似乎就是所謂的“莊家”利用自身的資金,信息,技術等優勢操縱市場價格,從中謀取暴利的潛規則,也有一部分人非常迷信此類的“小道消息”,盲目跟風,希望跟隨“莊家”的腳步分得一杯羹。然而這些年的事實卻是證監會,交易所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對敲、影響價格、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懲治了一大批市場操縱者,不僅沒收了其違法所得,更是將這些市場的搗蛋者送進了監獄,市場操縱也為此付出了慘重代價。
2014年10月23日,大商所監控人員發現聚氯乙烯主力1501合約出現異常波動,合約在開盤后突然下跌至跌停,隨后跌停板數次打開,但均被大量賣單壓回,而后,該合約在上午9點11分左右打開跌停并一路上漲。當日收盤價較前一交易日上漲2.8%,合約當日振幅高達6.2%。隨即,大商所相關部門立即針對這一情況展開排查,并將有關情況上報證監會。經證監會調查發現,某私募操作人劉某某操作其控制的7個資管賬戶和6個個人賬戶,從10月10日開始逐步在“聚氯乙烯1501”合約建立大量空倉。10月23日開盤,劉某某利用其資金優勢、持倉優勢通過自買自賣、連續交易等手段幾次將“聚氯乙烯1501”合約打至跌停,后因合約價格逐步走高,劉某某控制的資管賬戶、個人賬戶多數“爆倉”,賬戶組當日虧損共計3700多萬元。劉某某在接受調查時承認賬戶組內各賬戶的交易決策由其作出。在本案中,劉某某通過控制多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通過自買自賣和連續交易的方式,操縱“聚氯乙烯1501”合約價格。這種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第(三)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等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有關規定。證監會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劉某某處以50萬元罰款。
市場操縱不僅面臨法律的嚴懲后果,更有可能因為自己逆市行為給自己帶來不可估量巨大損失,切記對市場保持一份敬畏之心,方可境由心生,不為邪念所惑。
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違規信息披露,損人不利己
案例:原四川嘉陵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劉某,總部設在成都,有樂山、瀘州、南充、宜賓和西昌等五家營業部。2004年8月,證券監管部門接到客戶反映后立即開展現場調查,發現公司涉嫌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證券監管部門隨即立案調查。經查,嘉陵期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劉某虛報注冊資本和抽逃出資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嘉陵期貨公司的自營交易、篡改交易記錄、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文件資料和接受客戶全權委托等行為已違反期貨法規。2004年8月,嘉陵期貨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劉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2006年10月,劉某因挪用資金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被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6萬元。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期貨同樣適用,本案的依法查處與公開,對推動服務機構與人員歸位盡責,維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市場主題違規經營是歧途
山西三立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簡稱三立期貨)作為依法注冊登記并有效存續的期貨經紀公司,為其實際控制人劉毅的個人借款提供擔保,導致三立期貨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嚴重影響三立期貨的正常經營,給投資者利益造成重大風險。
三立期貨、劉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17條規定,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67條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三立期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毅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