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九泰銳益、九泰銳智兩只定增基金近日公告,由于5月27日發布的減持新規影響,基金估值的公允性存在不確定,決定中止第二次受限開放日的申購贖回。筆者認為,監管層可對基金估值出臺新的指引,但不宜為定增基金在鎖定期等方面提供特殊待遇。
上述兩只定增基金的封閉期均為5年,為保證流動性,基金場外份額定期開放一次申購、贖回業務,基金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為此需要對基金份額凈值進行估值。定增基金參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定增股票一般有一年鎖定期,對其公允價值的確定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市價跌破增發價、則以市價作為估值日該股票的價值。第二種情形是市價高于增發價,基金所持定增股票的估值=C+(P-C)(D1-Dr)/D1,其中,C為初始取得成本,P為估值日的市價,Dl為鎖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數,Dr為估值日至鎖定期結束所含的交易天數。
由此看來,基金認購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其估值與其總鎖定期及剩余鎖定期有關。此前定增股票經過一年鎖定期之后到期自然就全部解禁流通,不過,按照今年出臺的股東及董監高減持新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屬于“特定股份”,其減持除了需要遵循“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每90日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采取大宗交易減持每90日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等規則之外,還需要遵循“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的特殊規則,上述估值公式中的D1及Dr就不好確定,估值也或難按老公式計算。
由于527減持新規中的相關規定,導致基金的估值公允價格存在一定不確定性,有消息稱監管機構或將出臺定增估值的新方法,而有些公募聯合起來,游說監管層給定增基金相應的“豁免權”,以免受減持新規之苦。
筆者認為監管層不應隨便授予定增基金這個豁免權。減持新政約束的“特定股份”,不僅包括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還包括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減持新政是一個整體、系統性制度,沒有理由厚此薄彼。監管層可對定增股票出臺估值指引,并不需要為定增基金的減持賦予什么“豁免權”,定增基金似乎也沒有什么可以享受“豁免權”的特殊理由。
此前,定增市場形成灰色利益鏈條、存在潛規則,市場主體參與定增,定增成功后上市公司出臺重大利好,比如公布高送轉或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引導市場炒作,定增對象得以高位出局;有些上市公司甚至為定增對象承諾“保底協議”??梢哉f,今年的再融資新政以及減持新規,極大地打擊了這個灰色利益鏈條。
一方面,按再融資新政,非公開發行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且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定增價基本隨行就市,相比此前定增價格提前鎖定、有的比市價折讓三成,再融資新規極大壓縮了定增套利空間。另一方面,減持新規等于延長了定增股票鎖定期,定增基金難以施展“短平快”手法,同時要承擔更多市場波動風險。
當然,目前定增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間,即使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的首日,但由于定增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也即相比市價可能還有10%左右折讓。筆者建議,不妨規定,定增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100%,以徹底封堵定增套利空間。如此做法,使得參與定增的唯一好處,就是可免于長時間在二級市場收集巨量籌碼,可控制吸籌成本,目前有些市場主體甚至愿意以高于市價參與定增,因此,以市價定增也完全可以接受、且公平合理。
所以,減持新政是一個整體、系統性制度,沒有理由厚此薄彼。(原標題:熊錦秋:不宜為定增基金提供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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